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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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555196.38元(工程款及绿化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9254767.8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止;从2018年12月13日起,以955519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已到期的质保金1854262.64元及利息(利息以1854262.6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88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03元,由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由***负担188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40元,由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负担14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