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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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 宿迁聚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苏1302执恢347号 宿迁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宿迁聚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明、石岩、赵国艳、倪***: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302民初5942号民事XX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支付人民币8706020.17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930.00元。 注:自动履行请优先汇入缴款通知书列明账号。因银行系统等原因无法汇入的,请汇入本院如下账户: 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 账号: 特此通知。 zdqz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