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市睿天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享有160539856.39元(本金152590167.02元+利息6471929.37元+律师费1477760元)债权,其中对编号为32022019007684《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度43363804.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二、确认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享有158251003.89元(本金152590167.02元+利息4183076.87元+律师费1477760元)债权; 三、确认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享有154351662.76元(本金152590167.02元+利息283735.74元+律师费1477760元)债权; 四、确认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享有160539856.39元债权; 五、***、***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9702元,由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