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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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12800元及利息(以112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负担776.5元,被告***、***负担1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