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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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771611.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核算金额是134999.8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为19550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负担3342元,被告***、***负担643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