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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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浙08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802执3708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称,其在经济纠纷中共有三次要申报财产,其已申报了两次,漏了一次,故请求撤销对其的拘留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8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9年10月25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在期限内未报告。2021年3月19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作出(2019)浙0802执370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1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本案执行中未按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其财产情况属实,其以在另案已有申报为由,请求撤销拘留决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