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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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及债权实现费用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