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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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5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另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5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22元,共计6228元,由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