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11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6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