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4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本金159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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