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眉山星华仪器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曾平、

被执行人眉山星华仪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19]5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曾平申请执行眉山星华仪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一、支付曾平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1799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68元,曾平于2020年10月30日从本院转帐领取17998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余款170元用作交纳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19]52号仲裁调解书一案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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