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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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位于长宁县长宁镇胜利街132号天和明珠三期1号楼【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长宁县不动产权第0××3号】住宅。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