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位于长宁县长宁镇胜利街132号天和明珠三期1号楼【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长宁县不动产权第0××3号】住宅。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