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
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借款本金260元及利息251678.55元,并承担该笔借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等);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享有处分被告***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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