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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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 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借款本金260元及利息251678.55元,并承担该笔借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等);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享有处分被告***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