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73129.46元,并按年利率5.00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1668.83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算,10897.95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算,7367.5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算,361.18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11106.36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算,11142.2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算,5524.52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8311.66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算,16749.26元自2020年6月29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8元,减半收取105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101.8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