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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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莆田市荔城区隆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钢板租金34959.7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逾期租金利息684.71元;以34959.7元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莆田市荔城区隆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莆田市荔城区隆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莆田市荔城区隆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负担500元,由***负担88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