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林溪国际小商品城商铺认购协议》及《林溪国际小商品城市场培育协议书》。

二、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已交购房款64373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5日以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8月6日止;自2013年8月7日起以64373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房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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