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50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分别从2019年1月16日按照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8月2日;从2020年8月3日按照剩余本金57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8月4日;按照剩余本金275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8月5日的利息;从2020年8月6日按照剩余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8月9日;从2020年8月10日按照剩余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从2020年11月9日按照剩余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从2020年12月9日按照剩余本金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