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西泰富恒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信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利息、罚息61737.61元(截止2019年7月18日,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代理费99706元;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车站路口长青广场D栋4单元1705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付,数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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