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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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西泰富恒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信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利息、罚息61737.61元(截止2019年7月18日,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代理费99706元;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车站路口长青广场D栋4单元1705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付,数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北京润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