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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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文华发展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文华建材城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即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文华建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所收取本诉原告即反诉被告***房屋租赁保证金计2300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丹江口市文华建材城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共计2796元,由本诉原告***负担100元,本诉被告丹江口市文华建材城负担2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