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扣划被申请人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被申请人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一、冻结、查封、扣划被申请人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被申请人张家口宣化区银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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