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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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764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简易减半收取计493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8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