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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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92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2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20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一审减半收取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