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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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告***对被告***以其所有的×××号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对被告***以其所有的×××号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6元,一审减半收取计3238元,保全费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