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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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