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452号 原告: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的起诉,是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济南长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负担。 助理审判员葛浩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铭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