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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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皇庄分理处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共计40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621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62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原告***的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皇庄分理处,卡号:62×××7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5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