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市叶集区金祥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气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金祥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792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后以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金祥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9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389元,由被告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