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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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昌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灵璧县财政局位于灵璧县灵城北201省道路西原安徽省润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职工中心的楼房及该楼房北边的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县财政局租赁费用损失(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年租赁价格99366元计算至该职工中心楼房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灵璧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