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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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灵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买卖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40000元; 三、被告***对***前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8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担8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