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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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6725.92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国道三一零南移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负担908.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国道三一零南移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