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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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289,808.1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自来水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4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99,094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自来水公司负担5648元。限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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