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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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05年8月16日的《协议》与2005年8月19日的《确认书》无效; 二、确认登记于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名下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5000股原始股归原告(反诉被告)陶庆军所有;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陶庆军将登记于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名下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5000股原始股变更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陶庆军名下;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宝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