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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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夏各庄1#地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前三期工程款2341889.73元,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支付该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四期工程款2496236.38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支付该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洽商签证工程款121714.12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支付该款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窝工损失款500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18元,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