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89908.01元及期内利息891666.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589908.0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72元,由原告***负担1219元(已交纳),被告***、***负担59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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