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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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845.3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运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损失2969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审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元,共计3145元,由上诉人***负担629元,上诉人***负担1258元,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运城分公司负担1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