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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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内固定取出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7615.5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共计108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原告***负担426.02元,被告***负担1031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