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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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阳医院 河津市卓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699.98元,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038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298元;原告***负担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