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9月5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21,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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