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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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浩金矿产品有限公司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00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