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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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雅登服饰有限公司 晋中雅登服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晋中雅登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110000元; 被告陈富生对返还原告***购房款1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晋中华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晋中雅登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富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