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
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共计348206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656元,由被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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