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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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四川超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10558738.2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