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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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52082.7元及利息(分别以132563.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519.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上诉人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