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301470.76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并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其所持有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股股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90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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