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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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98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3594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3594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18)浙0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