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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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金沙拍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庄文良、易强、明新棕、 被执行人杨德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4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庄文良、易强、明新棕申请执行杨德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合伙款27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380元、保全费5000元等。 执行中,本院经多次做被执行人杨德高工作,杨德高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于2019年4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万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德高车牌号码为川CW××××宝马牌车一辆予以了评估与拍卖,买受人杨泽荣于2020年10月16日以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成都市金沙拍卖有限公司从中领取网络拍卖服务费8800元,余款431200元及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扣被执行人1058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扣被执行人二笔款2000元和12370元,共计456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付申请执行人172万元,申请执行人则放弃余款,本案即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3万元。申请执行人当日即收到被执行人转帐支付其三笔款10万无、82万元和80万元,共计172万元,且被执行人当日向本院转帐支付了其应当承担的本案执行费3万元。至此,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8)川14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