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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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517号 邹艳: 依据本院(2018)川14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邹艳交纳诉讼费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交纳诉讼费1350元。 在执行中,经本院核实,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故陈刚至今未向本院申请退费,并承诺以后不再退费。为此,本院(2018)川14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纳诉讼费义务可视为邹艳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