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517号

邹艳:

依据本院(2018)川14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邹艳交纳诉讼费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交纳诉讼费1350元。

在执行中,经本院核实,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故陈刚至今未向本院申请退费,并承诺以后不再退费。为此,本院(2018)川14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纳诉讼费义务可视为邹艳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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