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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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现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同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品《雀氏出口装包装底膜设计》《雀氏出口装包装设计一》《雀氏出口装包装设计二》著作权的行为; 二、泉州市现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0元,由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泉州市现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