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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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011元”; 二、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7359元”;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14039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320.5元,原审被告***负担994.5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其自行负担43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