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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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